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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武术段位制》山东省考评机构组织管理体系,规范我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工作,调动各级考评机构的积极性,促进我省武术段位制工作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考评机构
第二条 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
一、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是中国武术协会武术段位制管理的一级考评机构,下设区域性、专业性二、三级考评机构。
二、各二、三级考评机构须经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审核批准,报中国武术协会备案,方可成立。
三、各二、三级考评机构根据考评标准要求及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建立的《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人员数据库》,建立本单位的《武术段位制考评人员数据库》,从中选聘相应的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委员会。
四、《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人员数据库》成员,由各级考评机构向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推荐中段位以上人员。经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审核批准并授予“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资格证书”者,即可进入“数据库”。
第三条 考评机构及考评人员的条件
一、各二、三级考评机构的条件
(一)须是中国武术协会和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的二、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专业性单位会员;二、三级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个人会员人数须达500人以上;专业性单位会员的会员数须达100人以上。
(二)须有稳定的办公机构。负责人当中至少有1名6段以上者。
(三)须有固定的武术教学和训练场地,能够承担一定规模的武术比赛和段位制考试。
(四)具备组建段位制考评委员会的条件。
(五)须有办公相关的硬、软件设备和操作人员。能够建立段位制人员数据库,进行计算机管理。
二、考评人员的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段位资格。
(二)具有公平、公正的执行考评任务的思想品德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授予的“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资格证书”。
第四条 山东省各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 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山东省武术初、中段位制的全面管理、审批和授段工作。
(二)负责制定山东省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性文件,审批初段位考评机构,接受全省各级段位制考评机构的申报材料,受理高段位人员的申报材料并汇总上报中国武术协会。
(三)负责组织山东省武术中段位考评人员的理论培训和考评。
(四)负责组织山东省考评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建立考评人员数据库。
(五)负责管理山东省武术段位制网络体系,建立段位人员和考评人员数据库。
(六)负责公告全省和各级考评机构年度武术段位制考评计划。
二、山东省各级初段位考评机构的职责
(一)依据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制订的武术段位制相关政策性文件,制定本辖区内相应措施并进行落实和实施。
(二)负责核查所属初段位人员的申报材料并进行考核,将批准晋段人员名单上报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批备案。
(三)负责申报中、高段位人员材料的审核,初审合格后上报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
(四)主动接受监察委员会的监察,配合监察委员会派出的监察员完成监察任务。
(五)配合组织、参与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组织的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
(六)负责将本年度的段位制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晋升段位人数的汇总材料等上报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
第三章 考评委员会
第五条 考评委员会组成
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由武术行政管理人员和段位制考评人员组成。段位制考评人员必须从《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人员数据库》中选聘。各级考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六条 山东省段位制考评委员会
由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组织成立 ,成员包括高段位知名专家3-5人组成,负责中段位考评工作。
第七条 二级考评委员会
由二级考评机构负责组织成立,成员包括当地武协官员1-2人,6段以上武术人员3-5人组成,负责初段考评工作。
第八条 三级考评委员会
由三级考评机构负责组织成立,成员包括当地武协或主管段位工作的官员1-2人、5段以上者3-5名组成,负责初段位考评工作。
第四章 监察委员会
第九条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
监察委员会由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管理人员和选聘具有武术高段位的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监察、监督、报告工作。
二、负责对各级考评机构的组织制度、评委品德、行为规范、工作状况、经费收支等方面进行监察。
三、负责受理有关山东省段位制工作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对山东省段位制考评活动和会议进行监察。
五、负责研究讨论监察委员会的年度工作,并向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执行监察任务,依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
二、及时向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提交监察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山东省武术段位制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山东省武术段位制和监察委员会的声誉。
第五章 荣誉段位
第十二条 荣誉段位的授予
凡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者,均可由二、三级单位会员推荐,经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综合评定、批准,授予荣誉段位,上报中国武协备案。
第十三条 荣誉段位的申报
由推荐单位填写荣誉段位推荐表,报送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
第十四条 荣誉段位获得者的义务
荣誉段位获得者应遵守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的章程,为弘扬山东武术文化、推动山东武术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荣誉段位的撤消
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有权撤销给山东省武术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荣誉段位者。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与财政部发布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财政部关于同意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的复函》(财综【2004】28号)及国家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山东省武术院的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考评认定费的收入
一、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是指具备考评各级段位所需的条件并经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批准授权的机构。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按照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授权和委托的权限,及时到相应各级计委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按时年检。
三、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依据《收费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鲁武协字[2007]6号文件精神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
第十八条 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的上缴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收取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应按以下比例上缴。
地(市)、县级武术主管部门及二、三级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对中段位收取段位考评认定费总额的20%缴入中央财政,80%缴入省级财政;收取初段位考评认定费的20%缴入中央财政、20%缴入省级财政、60%缴入地(市)、县级财政。
二、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的上缴方式
(一)应上缴入中央财政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由山东省武术段位制考评委员会收取汇总后,上缴到财政部所设在国家体育总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应上缴入省级财政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各级段位制考评机构按规定比例直接上缴到“省级财政汇缴专户”。
(三)应上缴地方财政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各级段位制考评机构按规定比例直接上缴到同级地方财政。
第十九条 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的使用
一、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须用于开展段位制工作的人工、场地、设备器材、办公、考评、审定、考察、监督、网络使用等方面的支出。其中,用于人工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总数的20%。
二、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在将段位考评认定费收入缴入各级财政后,方可提出用款申请。
三、资金使用申请计划
(一)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即资金预算)应依据以往月度或年度项目业绩状况,预算出计划期间的项目规模,做出较为具体合理的资金申请。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应客观、谨慎并具有前瞻性。
(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以往期间武术段位制开展情况、武术段位制考评认定费收入情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预测下一期武术段位制开展情况、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收入情况、相关费用支出情况、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上缴情况。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提交的资金使用申请计划,在规定时间酌情拨付资金。
五、县级市、县级以上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武术段位制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列入同级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对拨付资金的合理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的管理
一、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对于财政部门拨付的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
二、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负责对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的段位考评认定费收入收缴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各级财政汇缴专户。
(三)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防止违规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对于各级武术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在武术段位考评认定费的使用上违规或段位制工作开展不利的,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将予以警告、暂停考评资格处罚、取消考评资格。
四、对于在考评认定费使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及武术段位制考评机构,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将视情节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
一、凡在山东省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将给予表彰和适当的经济奖励。
二、凡在山东省武术段位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处罚
各考评机构自觉接受和配合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段位制监督委员会的监查和指导,如违反下列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缔其考评资格。
一、各段位制考评机构工作开展不利,致使本地区段位制考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不按考评办法及标准进行段位考评,不履行相关段位制规章制度的。
三、以段位制考评委借口,以赢利为目的,不按规定超额收费,造成较坏影响的。
四、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越权审批的。
五、不服从上级领导,在考评过程中徇私舞弊、不服从管理或违反有关规定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归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