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4-02-07 14:56:52 阅读:
一、时间和地点
2008年7月27日至7月30日在临沂市举行。
二、主办单位
山东省武术运动协会。
三、承办单位
临沂市体育局、临沂市体育总会、临沂市武术运动协会。
四、参加单位
各市体育(文体)局、武术协会、中国武协二、三级单位会员、四大企业、兖矿集团及相关武术组织。
五、演练项目
(一)拳术一项(山东省六十六大拳种及流传有序的各拳种流派或在民间群众中广泛流传的传统武术套路):
一类: 太极、形意、八卦、八极等;
二类:通臂、劈挂、翻子等;
三类:螳螂、地躺、蛇拳、猴拳、鹰爪等象形拳;
四类:查拳、华拳、炮拳、洪拳等拳种;
五类:花拳、佛汉、杂拳等其它拳种。
(二)器械一项(单、双、软及流传有序的各兵器流派或在民间群众中广泛流传的传统武术兵器套路):
单器械:大刀、朴刀、长穗剑、反把剑、醉剑、猴棍等;
双器械:双刀、双剑、双枪、双匕首、双钩、双戟、双拐等;
软器械:九节鞭、三节棍、刀里加鞭、双鞭、绳标、流星锤等。
(三)对练一项(男、女不限)。
(四)集体项目。
注:同类拳种、器械不足5人时均集中编为其它拳种、器械类项目。
六、参加办法和要求
(一)各代表队可派领队1名,教练员1名,运动员人数不限,男女不限。
(二)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拳术、器械、对练任选),可兼报集体项目。
(三)对练项目编组限三人以内,男女可混编。
(四)凡自选长拳、器械类及太极类规定套路不作为本次比赛的内容。
(五)凡参赛运动员必须向赛区交验第二代正式《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须出具户籍证明,否则不得参赛。
(六)凡参加比赛的50周岁以上运动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和保险证明。大会期间发生的伤病事故,各队自理。
(七)年龄分组:
1、A组:60周岁以上。
2、B组:45—59周岁。
3、C组:30—44周岁。
4、D组:17—29周岁。
5、E组:16周岁以下。
七、演练办法:
(一)本次大会为个人单项、集体项目演练。
(二)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1991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三)集体项目必须8—12人参加,每少一人或多一人,均扣0.1分。
(四)演练时间:
1、拳术和器械套路50秒—2分钟。
2、太极拳4—6分钟,太极器械3—4分钟。
3、对练50秒—1分30秒。
4、集体项目3—4分钟,可以配乐(自备CD、音乐磁带)。
八、评奖办法
(一)团体名次:录取前八名(各代表队按16人的两个单项成绩之和录取)。
(二)集体项目: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单 项:各组别、项别、类别分别设一等奖(按参赛实际人数五分之一的比例录取);二等奖(按参赛实际人数五分之二比例录取);三等奖。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
九、授予段位称号
(一) A组按参赛实际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六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五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四段称号;五分之二的比例授予三段称号。
(二)B组按参赛实际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六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五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四段称号;五分之二的比例授予三段称号。
(三)C组按参赛实际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五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四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三段称号;五分之二的比例授予二段称号。
(四)D组按参赛实际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四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三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二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一段称号。
(五)E组按参赛实际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三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二段称号;五分之一的比例授予一段称号。
注:以上比例均按各组别参赛实际总人数每人两个单项成绩之和的高低顺序排列。
十、报名与报到
(一)各代表队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必须打印),于2008年6月30日前分别寄至山东省武术院社会武术部和临沂市武术运动协会。报名表一经报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
(二)各代表队请于7月25 日到临沂饭店教育分店(临沂市新华一路51号)报到。
十一、经费
(一)运动员每人交纳报名费、参赛费共60元,会同报名表一并寄至山东省武术院社会武术部。不按时交纳报名费、参赛费的单位,不予编排。
(二)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食宿费每人每天80元。
十二、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派办法另行通知。
十三、其他
演武大会期间将安排去临沂“天然地下画廊”、“百里健身长廊”等景点进行参观旅游,交通费、导游费由大会统一安排,门票自理。
十四、联系方式
(一)地 址:山东省武术院社会武术部
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81号 邮编:250014
联 系 人:高淑芹
联系电话:0531-83195022
(二)临沂武协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2号
人民公园院内乾坤八极武馆
联 系 人:张 毅 徐熙龙
联系电话:0530—8120333 13853901008 13905390722
传 真:0539—8210333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